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新庄村东,注册号130982000049014。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9999.5元;2.判令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99.95元(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姚某某对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4900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2016年6月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合同约定了信用额度的使用方式、还款方式、交易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第二被告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于2017年6月19日消费5万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垫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7月19日还清全部垫付款,但是被告一仅偿还了0.5元,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垫付款并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担保人,应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调减为47999.5元。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姚某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垫000148250/冀沧州市000110号《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授予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垫付宝账户,并根据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向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替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按欠款总额的1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垫付宝账户任意一笔垫款发生逾期,被告同意在随后的最近一个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垫付宝账户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2017年6月19日,被告在商户会员沧州路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消费5万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垫付了上述款项,还款日为每月19日。至还款日,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仅偿还2000.5元,剩余47999.5元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姚某某与原告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其愿为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被告一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网站交易截图四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一份、交易短信验证信息表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款5万元,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2000.5欠款,故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对剩余47999.5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二者之和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即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姚某某自愿为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姚某某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因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4799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姚某某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8.74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3元,由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姚某某承担595.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景
书记员:泊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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