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冀0821民初581号民事裁定,原告垫富某投资公司不服本裁定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冀08民终148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97元(本金×l0%)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4月2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0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需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90,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1、2017-03-27-18:21:50,在卖方会员XXXXX太阳能热水采暖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00元;被告仅归还原告0.29元,尚欠29999.71元,拒不归还原告,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LS6)、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授权书(LS7)各一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1807号、18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4、被告注册会员信息截图(授信额度30000.00元);5、被告交易消费明细截图;6、催款短信记录。
被告姜某某辩称,2016年我在微信上认识一个男的,这个男的说到甲山垫富某能借钱,我就到甲山武场的一个房子里签了手续,当时说十天至半个月就能将钱打到我卡里,过了半个多月,我查我的卡里没有钱,我就认为没有下来钱,就没关心此事,直到接到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此事。我没有使用过XXXXXXXXXXX这个手机号码,我也没到宽城消费过,也不知道这笔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8月16日,原告垫富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被告姜某某自愿在原告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络平台按照被告姜某某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被告姜某某知悉。垫付宝是原告在指定网络平台上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购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销售方会员,购买方会员按本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
二、2016年8月16日,被告姜某某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出具授权书(LS7),该授权书记载被告姜某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开户人姓名姜某某,银行卡卡号62×××87,作为偿还上述合同款项的付款卡或接收公司付款的收款卡。
三、原告垫富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网络交易记录信息截图显示,会员名称是姜某某,手机号是XXXXXXXXXX,垫付宝卡号80×××90,交易完成时间2017年3月27日18时21分50秒,交易金额30000.00元,收款方宽城三阳春太阳能采暖有限公司,付款方姜某某,类型备注是支出垫付宝交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垫富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及被告姜某某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出具授权书(LS7),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垫富某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网络交易记录信息截图显示,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18时21分50秒在XXXXX太阳能热水采暖有限公司处消费了30000.00元。经查,该交易是通过手机号XXXXXXXXXXX进行操作的,该手机号显示是北京移动的号码,且被告不承认使用过该手机号,合约中没有约定用该手机号进行操作,原告垫富某公司对该手机号的来源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无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系被告使用。原告垫富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姜某某接受了30000.00元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具体明细清单。本院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原告垫富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30000.00元是被告姜某某进行操作的,亦不能证明被告姜某某本人已收到30000.00元现金,也不能证明被告姜某某本人接受了30000.00元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因此,原告垫富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垫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子君

书记员: 王秀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