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子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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