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立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被告: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五里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576767933B。法定代表人:胡建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垫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83134.54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20.67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至垫付款付清之日。);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的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即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以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杨某某系垫付宝用户。2017年6月17日,被告杨某某于壹号车网商户盐山德众公司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00000元。2017年6月29日,被告杨某某于壹号车网商户盐山德众公司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100000元。2017年6月17日,被告于盐山德众公司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6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全额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仅归还原告部分垫付款,尚欠183134.54元未还。被告杨某某、盐山德众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杨某某(乙方)(垫付卡卡号80×××92、注册手机号:155××××0629.)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一份、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盐山德众公司签订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二份。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宝网站,网址为××;轻易贷网站,网址为××;1号车网,网址为××;乒乒网,网址为××;车快快,网址为××;开元企业助手jnd.che001.com等网站及各自的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为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乙方在上述任一平台注册会员,即可用该平台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乙方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垫付卡卡号)是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取得了会员资格及各子账户信用额度后,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当乙方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购房、购货、加油、维修、使用ETC、支付水电煤通讯费等)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还款、代扣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甲乙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时,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此外,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即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包括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乙方逾期当日,应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通过诉讼向乙方追讨,乙方除承担诉讼费用外,须每件案件另向甲方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如乙方垫付宝账户任意一笔垫款发生逾期未还款,乙方同意在随后的最近一个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垫付宝账户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如乙方未如期一次性偿还即构成违约。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双方约定以乙方提供身份证住址或营业执照载明公司住所地作为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双方还约定,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即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领用合约》签订后,同日,被告盐山德众公司作为交易车辆卖方为原告出具了承诺函(LS4),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最高额保证责任即保证责任的最高额度为130000元。被告杨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17日、2017年6月29日在壹号车网商户盐山德众公司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0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16666.66元,分12个月还清,约定账单日为每月16日,还款日为每月24日。被告杨某某按约定偿还原告垫付款1期至2017年7月16日。自2017年8月16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垫付款,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本金183134.54元未还。2017年6月17日,被告杨某某在盐山德众公司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6000元,被告已按约定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被告杨某某通过垫付宝指定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由原告垫付相应的款项,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但被告杨某某至今未偿还,实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的责任。原、被告关于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约定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应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杨某某应偿还原告垫付款183134.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313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被告盐山德众公司作为交易车辆卖方为原告出具了承诺函(LS4),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最高额保证责任即保证的最高额为1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盐山德众公司应对被告杨某某的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盐山德众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被告杨某某应偿还原告垫付款183134.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313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被告盐山德众公司对第一项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山德众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盐山德众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83134.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313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二、被告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1981元,原告负担84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环

书记员:董晓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