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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关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洪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北大道徐官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关立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关立文。
被告秦耀辉。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关立文、秦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关立文、秦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付宝项目由原告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会员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目前为2.4%)。本案被告一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6810174022928,后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本案中,被告一于2016年11月15日,在卖方会员处分两笔消费123739.09元、6260.91元,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以上消费款项,被告一仅仅偿还了101.31元,剩余129898.69元未偿还,其余被告亦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本金129898.69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989.96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4416.26元(欠款额×每日1‰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垫000099067/冀沧州市00016号《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授予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宝账户,并根据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向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替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按欠款总额的1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日,关立文、秦耀辉向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2份,承诺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1月15日,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卖方会员处分两笔消费123739.09元、6260.91元,原告扣除2.4%的手续费后替其垫付了126880元,被告一仅仅偿还了101.31元,剩余126778.69元未偿还。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还款日为2016年12月15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两份、欠款明细一份、交易明细一份、网站交易截图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已查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将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共计13万元,虽然垫付宝网站上载明原告消费13万元,但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汇款时预先扣除了2.4%手续费,实际汇款126880元,本院认定双方的借款额为126880元,另,被告一已经偿还原告101.31元欠款,故被告一应当对剩余126778.69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二者之和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即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关立文、秦耀辉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承诺为被告一所欠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故被告关立文、秦耀辉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关立文、秦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26778.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关立文、秦耀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0.33元,由被告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关立文、秦耀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泊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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