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明、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方世纪城写字楼B座-0505,注册号130902600131365。
经营者: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建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肃宁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明、王志娟,被告于某某(亦为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的经营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付宝是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某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2016年8月12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合同约定了信用额度的使用方式、还款方式、交易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第二被告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于2017年4月2日,在卖方会员沧州开元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垫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4月24日前还清全部垫付款,但是被告一仅于2017年4月24日归还了1.48元,于2017年5月23日归还了23220元。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垫付款并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担保人,依据《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二对被告一项下的所有债务向原告负有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本金6778.52元;判令被告一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2日以29998.52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778.52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本案的律师费和交通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于某某辩称,2017年4月1日的消费是虚构的,没有实际消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签订编号为垫000179250/冀沧州市000314号《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授予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垫付宝账户,并根据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向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替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按欠款总额的1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日,于某某向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承诺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4月1日,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卖方会员沧州开元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垫付了上述款项。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于2017年4月24日偿还1.48元,于2017年5月23日偿还23220元,剩余6778.52元未偿还。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的还款日为2017年4月24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垫付宝欠款明细一份、交易明细一份、网站交易截图六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已经偿还原告23221.48元欠款,故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应当对剩余6778.52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二者之和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即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于某某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所欠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故被告于某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交通费,因未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及交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6778.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2日以29998.52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之以6778.52元为本金);
二、被告于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23元,由原告承担34.23元,由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于某某承担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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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祁伟
书记员: 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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