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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和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月28日开始截止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http:????www.c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
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为2017年12月27日在商户秦皇岛柄企商贸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300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后,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被告仅归还原告1元、尚欠29999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20596冀秦抚宁003001**号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合同,合同约定: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原告;同时约定如被告违约须向原告交纳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原告维权费用;合同还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须按其欠款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0.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秦皇岛柄企商贸有限公司消费30000元,原被告通过垫付宝网站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27日,2018年1月27日,被告还款1元,余款29999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陈某某与其他会员进行交易后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垫付欠款,被告陈某某即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垫付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99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倪立存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人民陪审员 朱耀兴

书记员: 许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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