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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住所地黄骅市205国道羊三木段,工商注册号130983600134183。
经营者:沈某某,。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05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89.67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令本案的律师费和交通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某公司替买房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一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7年2月25日,在商户李金峰处垫付消费款21956元;2.2017年2月25日,在商户黄骅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8044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在2017年3月25日归还原告0.95元,尚欠29999.05元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签订编号为垫000160628/冀沧州市000184号《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垫付宝账户,并根据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向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替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按欠款总额的1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日,沈某某向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承诺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2月25日,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商户李金峰处消费21956元,在商户黄骅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处消费8044元,两笔交易共计30000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垫付了上述款项。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于2017年3月25日归还了0.95元,剩余29999.05元未偿还。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的还款日为2017年3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一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一份、网站交易截图五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已经偿还原告0.95元欠款,故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应当对剩余29999.05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二者之和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即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沈某某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所欠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故被告沈某某应对以上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加油费发票,不足以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仅提交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收费证明一份,因未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9999.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26日始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沈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72元,由原告承担68.72元,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被告沈某某承担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伟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程坤

书记员: 刘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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