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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酒店(上海)与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城市酒店(上海)。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丰。
  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旭晖。
  委托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LIMLIANKIAN(林联坚)。
  委托代理人况皓,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一明,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市酒店(上海)诉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资产人民币9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严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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