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云,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士德古斯(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重光信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士德古斯(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68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士德古斯(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867.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俞永坚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室的房产。现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士德古斯(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867.61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二、解除对俞永坚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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