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家壹站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鲜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申请人壹家壹站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鲜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88,26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鲜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88,2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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