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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羿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陵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海,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羿酒便利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高亮善,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羿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羿酒便利店亦向本院表示同意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79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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