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凡仕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兴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珂珂。
  被告:深圳凡仕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庆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华,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凡仕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608,986.33元及违约金(以304,493.1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算;以304,493.17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算,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系被告提出书面答辩后原告主动调整)。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2018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及还款承诺,确认结欠原告运费608,986.33元,承诺于2018年12月底支付一半,2019年1月29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诸法院。
  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运输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深圳凡仕特物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2018年11月30日前,被告不存在迟延支付运费的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便支付违约金,原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
  本院结合原告的证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按其承诺的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后,无需再进行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凡仕特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608,986.33元。
  二、被告深圳凡仕特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4,493.1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算;以304,493.17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89.86元,减半收取计4,944.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贺  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