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夏志勇,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安仁街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怡(兼戴泽诚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安仁街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戴泽诚,男,200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安仁街XXX弄XXX号。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俊,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丽芳,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丁健文,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丁康鑫,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黄云,女,192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诉被告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黄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24245号民事裁定,立即冻结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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