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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上海剑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川,男。
  被告:上海剑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华。
  被告: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文,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上海剑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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