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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伙彬与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伙彬。
委托代理人:隆万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1-01幢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陶红波。

原告夏伙彬与被告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樊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伙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伙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夏伙彬负担。

审判长 陈骏
审判员 彭林
人民陪审员 樊兴

书记员: 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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