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孙也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治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夏冰,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冰与被告孙也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201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孙也徐名下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为:孙也徐名下本市古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房产证号为闵XXXXXXXXXX)、孙也徐名下牌号为ND7626车辆、孙也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东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2019年9月26日孙也徐向本院申请:由于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被冻结余额已经达到原告申请数额,因此要求解除除该账号外其它超额查封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冻结的孙也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东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已达445,747.70元,而原告要求保全的数额为445,000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除该账号的其它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也徐名下本市古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房产证号为闵XXXXXXXXXX)、孙也徐名下牌号为ND7626车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 华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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