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某,男,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宏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盛宝,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宏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价值190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9000000.00元的财产。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佳为
书记员: 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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