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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凤琼、杜品信等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夏凤琼,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品信,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俄言左古,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甲日,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晓容,女,1973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11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 19年9 月1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熊建林,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其敏,女,197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1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 19年9 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不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9 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戎,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9 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不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9 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2000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 月11 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 19年9 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9 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余勇,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凤琼、杜品信、俄言左古、任晓容、何其敏、周某某、舒某某、李某甲、凌某某、杨某某、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及4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夏凤琼、杜品信、俄言左古犯罪事实:

被告人夏凤琼、杜品信、俄言左古自2019年1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组织卖淫,先后租用**路**号**幢**单元**楼**号、**幢**楼**号出租房,通过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管理苗某某、米某某、曾某某、俄某甲、李某甲、偶某甲、王某甲、偶某乙、李某乙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三被告人通过与被告人周某某、凌某某、舒某某及三轮车夫、出租车司机电话联系,获取招嫖信息后,安排手下卖淫女前往指定宾馆、酒店或在其所租出租房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卖淫服务费150-1000元不等,再由三人分别向卖淫女等人分成。

其中,2019年8月17日通过出租车司机联系,安排卖淫女苗某某在*甲酒店**房向嫖客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程某某向夏凤琼支付嫖资600元。2019年8月28日,嫖客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苗某某在*乙酒店**房为其提供卖淫服务,陈某某向苗某某支付嫖资300元。2019年9月8日通过出租车司机联系,安排卖淫女米某某、曾某某在*丙酒店**、**房分别向嫖客谭某某、鲁某某提供卖淫服务,谭某某向俄言左古支付嫖资800元。2019年9月9日通过周某某、凌某某联系,安排卖淫女俄某甲在*丁酒店先后向嫖客袁某某、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袁某某向凌某某支付嫖资700元,彭某某向俄某甲支付嫖资400元。当日民警在*丁酒店1916房将袁某某挡获,在**房将彭某某、俄某甲当场挡获。

二、被告人何其敏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其敏,自2018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乐山市中区**路**街一带组织卖淫,租用房东曹某某位于乐山市中区**路**号**栋**楼**号房间作为其组织卖淫女居住的窝点。何其敏招募的卖淫女有耍某甲、黑某甲、黑某乙、足某某、王某乙、黑某丙等人,通过联络三轮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发放招嫖小卡片人员和网络招嫖人员等各种途径招揽嫖客,安排卖淫女到指定的酒店房间内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后,何其敏与招嫖人员、卖淫女按照事前约定进行利益分配提成。何其敏被抓获后,拒不交待其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周某某、凌某某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凌某某自2019年3月开始介绍卖淫女卖淫,周某某利用付费招嫖软件获取嫖客信息,主动联系嫖客确认卖淫价格、地点,由凌某某从夏凤琼、何其敏等处调配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实施卖淫。收取嫖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与夏凤琼、何其敏等老板或者卖淫女按照事实约定成规进行利益分配提起。周某某、凌某某二人从获利中均分所得。周某某、凌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1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安排何其敏处的卖淫女耍某甲、王某乙前往*戊酒店分别对嫖客谢某某、杜某乙提供性服务,微信获取嫖资920元;

2. 2019年9月2日23时许凌某某安排何其敏处的卖淫女耍某甲前往*己酒店**房间对嫖客陈某甲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1000元;

3. 2019年9月9日22时许凌某某安排夏凤琼处的卖淫女俄某甲前往*丁酒店**房间对嫖客袁某某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现金700元。

4. 2019年9月10日1时许周某某安排何其敏处的卖淫女耍某甲前往*庚酒店**房间对嫖客冯某某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1200元; 

四、被告人任晓容犯罪事实:

被告人任晓容,自2018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将自己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作为组织卖淫女居住使用的窝点,任晓容招募的卖淫女有耍某乙、张某某、苟某某、邓某某等人,利用熟人介绍的方式或网络招嫖、发放招嫖小卡片的人员帮助招揽的嫖客,将卖淫女安排到指定的酒店房间向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后,任晓容与招嫖人员、卖淫女按照事前约定进行利益分配提成。同时自己也曾参与卖淫活动中。任晓容被抓获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被告人舒某某犯罪事实:

自2018年起伙同罗某某(在逃)在乐山市中区*辛酒店、*壬酒店、*子酒店、*丑酒店、*甲宾馆等住宿场所发放招嫖卡片。舒某某多次实施介绍卖淫女或者从何其敏处、任晓容处调配卖淫女前往指定酒店向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舒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行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9日凌晨舒某某介绍阿某某前往*辛酒店**房间对嫖客李某丙武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500元;

2.2019年9月10日凌晨舒某某从任晓容处调卖淫女耍某乙前往*壬酒店**房间对嫖客宋某某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400元。

六、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犯罪事实:

自2018年底,二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陌生人打招呼、聊天的方式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或从任晓容处调卖淫女来实施卖淫活动,从中赚取介绍费。杨某某、何某甲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行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9日何某甲介绍吴某某前往*乙宾馆对嫖客耍某丙提供性服务,吴某某微信收取嫖资400元后微信转账给何某甲200元;

2.2019年8月24日何某甲通过杨某某联系,介绍任晓容处的黑某甲前往*乙宾馆**房间对耍某丙提供性服务,黑某甲微信收款800元后微信转账给杨某某230元;

3.2019年9月2日23时许、6日凌晨、7日23时许,杨某某分别从任晓容处调卖淫女张某某、耍某乙、邓某某前往市中区**苑韩某某居住的工作室内向韩某某提供性服务,每次均收取嫖资400元,共计1200元。

七、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

自2018年1月开始,李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来谋生,向多家酒店散发印有招嫖号码和微信二维码的色情小卡片来招揽嫖客。多次实施介绍卖淫行为。李某甲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行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8月6日李某甲安排卖淫女阿苏某某前往*戊酒店**房间向嫖客陈某乙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300元;

2.2019年9月10日凌晨李某甲安排卖淫女关某某前往*甲宾馆**房间向嫖客李某丁提供性服务,关某某微信收到嫖资400元,微信转账给李某甲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晓容、周某某、舒某某、李某甲、凌某某、杨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凤琼、杜品信、俄言左古、任晓容、何其敏以招募、纠集、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舒某某、凌某某协助他人组织、运送妇女卖淫,创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杨某某、何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菊、梁燕

2020年5月12日 

附: 

    1.十一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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