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前兵,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钦,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达观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春龙。
原告夏前兵与被告广州市达观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诉讼费用亦未缴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前兵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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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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