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勤红,女,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红兵,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庄正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勤红诉被告陆红兵、上海奉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勤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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