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夏华清,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林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孜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阴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德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阴环球商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德库,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夏华清、周林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江阴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阴环球商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沪71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被申请人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3月9日以(2020)沪7101破16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4月20日,夏华清、周林强以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华清、周林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华清、周林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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