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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景翀燕与周翔、俞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景翀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
  被告:周德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
  原告夏某某、景翀燕与被告俞某某、周德成、周翔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夏某某、景翀燕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因被告装修时破坏阳台地面,擅自设立洗衣机下水道,造成原告室内天花板和墙面严重渗水,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擅自设立的洗衣机下水道,恢复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XXX弄XXX号XXX室阳台原样,并赔偿原告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居住的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XXX弄XXX号房屋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军产,原告的家属和被告俞某某原系军队工作人员。故本案应属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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