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国芳,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爱丽,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周光华,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余秋菊,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夏国芳与被告周爱丽、周光华、余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夏国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国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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