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天,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毓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女。
原告夏天诉被告上海金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杨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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