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学良,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灏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鲍云龙。
原告夏学良与被告晋灏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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