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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将军与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将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鹏,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夏将军诉被告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8月8日,原告夏将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将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7元,由原告夏将军负担。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杨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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