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展华与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展华,女,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
  原告夏展华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展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8,000元(以下币种同)及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总投资额为330,000元。一个项目为新乐时尚生活广场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投资额为200,000元,投资期限为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年息皆为7%,到期还本付息,到期还本付息203,500元。一个项目为尚田农业私募基金二期合同,投资金额为130,000元,投资期限为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年息皆为8%,到期还本付息149,1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付投资款330,000元。然而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遂涉诉。
  本院审理期间,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故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展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