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巧玲,女,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源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巧玲与被告上海正源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夏巧玲于2019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夏巧玲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巧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47元,由原告夏巧玲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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