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夏开堂,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开堂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开堂在自身出现资金问题后,明知其小额工程收入远远无法偿还借款,仍然虚构其承包了巨额工程,利用他人向公众宣传,承诺每月五分至两角的高额利息来诱骗阮某某、高某某等人的借款。为掩盖其无力归还借款的事实,采取用后笔借款归还前笔借款到期利息的方式,使公众继续陷入错误认识,通过向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持续多次借款给夏开堂。被告人夏开堂在整个过程中名为借款做巨额工程,实为付高额利息骗取公众存款本金,所集资的款项没有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高额利息,共集资诈骗124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借条、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开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夏开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夏开堂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宗4册、光碟1张,卷外材料笔录1份、手抄账本1本、鉴定意见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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