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德福,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晓东,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彩萍,女,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夏德福与被告俞晓东、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德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德福负担。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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