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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夏某等与夏某某、丁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某(兼戴泽诚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戴泽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俊,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丁康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黄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某某、夏某、戴泽诚诉被告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黄云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夏某、戴泽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名下财产计4,3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夏某某、夏某、戴泽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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