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志勇,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怡(兼戴泽诚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戴泽诚,男,200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俊,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丽芳,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丁健文,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丁康鑫,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黄云,女,192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诉被告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黄云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名下财产计4,3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夏丽芳、丁健文、丁康鑫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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