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怀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宏。
被告:赵启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上海蒙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蒙。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怀宏、上海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启蒙、上海蒙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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