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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上海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蒙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怀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宏。
  被告:赵启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上海蒙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蒙。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怀宏、上海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启蒙、上海蒙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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