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成佑,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紫顶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成佑诉被告上海紫顶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成佑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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