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文明,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文芳,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夏文明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文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文芳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夏文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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