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文英,女,193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夏文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文英称,下落不明人孙佩芝于2008年5月离家旅游后一直未归,至今未有下落,所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佩芝,男,193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弄XXX号834-835室,与申请人夏文英系配偶,孙蕙芳系两人之女,孙建东系两人之子。孙佩芝于2008年5月离家旅游。2008年6月,申请人向孙佩芝退休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反映,孙佩芝于2008年5月15日下午离家一个多月未归。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东新路派出所报失踪。孙佩芝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孙佩芝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在孙佩芝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孙佩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佩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佩芝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夏文英系孙佩芝配偶,其申请宣告孙佩芝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佩芝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宋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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