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夏旻,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反诉被告):夏朋,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立伟,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阙立竹,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夏旻、夏朋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立伟、阙立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夏旻、夏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2019年7月3日,夏旻、夏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夏旻、夏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利平
书记员:吴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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