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夏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反诉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夏旻、夏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阙某某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合理。2019年7月3日,张某某、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阙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利平
书记员:吴瑞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