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晓婕,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
原告夏晓婕与被告互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晓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被告互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晓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互怡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584元;2.2018年5月1日至5月18日的工资差额3,107.59元;3.2018年度年终奖37,878.40元。事实和理由:夏晓婕于2016年6月6日入职互怡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从广告部门转岗至品牌市场部门,并承接了大众点评网的“5.17”吃货节项目。互怡公司的供应商分为年框供应商和非年框供应商,年框供应商是指前期通过比稿审核通过并签有年度合作协定的供应商。夏晓婕从采购部门了解到,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果选择年框供应商不需要比稿,而选择非年框供应商需要比稿,通过比稿选择最终的供应商。“5.17”吃货节项目就是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团队对包括上海鱼脸互动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脸公司)在内的年框供应商都不满意,如选择非年框供应商需要比稿,但该活动时间紧迫,故夏晓婕询问领导王某1能否让年框供应商与非年框供应商合作,王某1同意后,夏晓婕向团队推荐了老板好运公司,并向领导及同事说明了该公司是夏晓婕前同事设立。夏晓婕让年框供应商鱼脸公司与老板好运公司同时出方案,经比较,领导和同事都认为老板好运公司的方案较好,夏晓婕才让鱼脸公司与老板好运公司合作,并让鱼脸公司为老板好运公司走账,上述行为均经过王某1同意。鱼脸公司本同意合作方案,后可能因其内部领导人发生矛盾突然举报夏晓婕及王某1,并非夏晓婕及王某1的违规行为造成。且该方案尚在论证阶段即被撤下,未对互怡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故互怡公司以夏晓婕在“5.17”吃货节活动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夏晓婕刚入职时工资为24,000元,2017年4月1日调整为25,200元。2018年2月12日,夏晓婕原所在广告部门主管叶某某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从4月1日起涨薪,且4月、5月除正常工资外会额外发放两次涨薪的差额,即从2018年4月1日起工资调整为28,480元,且4月、5月每月再额外发放3,280元。4月工资中互怡公司发放了28,480元及涨薪的差额部分3,280元。夏晓婕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18日,但互怡公司仅发放该月工资17,335.63元,存在差额。入职时互怡公司明确告知夏晓婕每年有3.5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互怡公司也实际支付了夏晓婕2016年、2017年度年终奖。因互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夏晓婕无法正常工作至2018年年底,故互怡公司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夏晓婕2018年度年终奖。
互怡公司辩称,不同意夏晓婕的诉讼请求。夏晓婕在“5.17”吃货节活动中,无视公司的采购规则,私下与年框供应商鱼脸公司接触,要求鱼脸公司把部分项目交给以往与互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老板好运公司来做,并让鱼脸公司为老板好运公司走账,遭到鱼脸公司的实名举报。该行为不仅构成违规走账,且会导致互怡公司与资质不明的供应商进行合作,构成严重不诚信及私下协定,违反了互怡公司的高压线政策,互怡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2018年4月互怡公司额外发放的3,280元系鼓励性质的奖金,非固定发放,5月份部分员工有,金额各不相同,但夏晓婕没有。互怡公司已按28,480元为标准发放夏晓婕2018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17,335.63元(14天/23个工作日×28,480元),不存在差额。年终奖系年底发放给员工的奖励性报酬,每年由领导重新评定,夏晓婕已离职且构成严重违纪,不符合2018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6日,夏晓婕与互怡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夏晓婕在品牌市场岗位工作。夏晓婕入职时每月工资24,000元,2017年4月1日起调整为25,200元,2018年4月1日起上调3,280元,为28,480元。互怡公司实际发放夏晓婕2018年4月工资31,760元(28,480元+涨薪差额3,280元)。
2018年3月1日,夏晓婕由广告部门转岗至品牌市场部门,负责大众点评“5.17”吃货节项目,该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下。
2018年4月2日,鱼脸公司向互怡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举报夏晓婕及直属领导王某1在鱼脸公司未提供方案的情况下,要求鱼脸公司将该项目中的68万元交由老板好运公司执行,并为该公司提供走账。
2018年4月19日,互怡公司相关负责人魏某某与夏晓婕进行访谈,主要内容为:“……问:你和丙方‘老板你好’(老板好运公司)前期是怎么认识的?答:‘老板你好’的法人季丽是我的朋友。问:引入‘老板你好’前是否向采购报备或申请自采?答:在‘5.17’活动中引入‘老板你好’未向采购进行报备。问:你是否有建议‘鱼脸’在‘5.17’活动中替‘老板你好’走账68万?答:我有建议,但经过上级王某1的同意。……问:在‘5.17’活动筹办中,你在未报备采购前提下,擅自引入丙方供应商‘老板你好’,并私下要求该项目年框供应商‘鱼脸’配合走账该活动业务款给丙方,该两项业务行为属于违规操作,你现在是否知晓?答:确认。……”
2018年5月18日,互怡公司向夏晓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由于严重不诚信、私下协定,您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夏晓婕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18日。互怡公司实际支付夏晓婕2018年5月工资17,335.63元。
另查明,互怡公司《阳光职场行为规范》规定:“……凡是触犯公司高压线政策的行为均属严重违纪行为,对于相应触犯高压线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以下处分:……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年终奖发放前因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发放资格。……下列行为被认定为违反高压线政策的严重违纪行为:1、严重不诚信公司禁止在任何方面员工自己或者伙同他人或者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欺骗、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包括不限于:……协助客户、商家、供应商等合作方信息造假,或者明知其提供虚假材料而不拒绝或隐瞒不报……6、私下协定在书面合同之外与客户签订的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或权益相关的副协议或私下协议;未披露同代理商、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合同条款以外所签订的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或权益相关的附带协议或私下协议……”
互怡公司《禁止私下协定制度》规定:“……私下协定指未经管理层批准、员工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或权益相关的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非书面协议、邮件等(如:以任何明示或默示方式做出某种承诺)……私下协定通常采用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形式,意在规避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此类协议和行为被公司明令禁止……”
2018年5月31日,夏晓婕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互怡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584元;2.2018年5月1日至5月18日的工资差额2,808.69元;3.2018年度年终奖38,205.30元。仲裁庭审中,互怡公司表示,为了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积极性,互怡公司在2018年4月统一给有调薪的在职员工发放了特殊奖金,奖金金额为调薪前后的工资差,但2018年5月工资中并不享有该笔奖金。2018年7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8)办字第467号仲裁裁决:1.互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晓婕2018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差额994元;2.对夏晓婕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夏晓婕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电子邮件、谈话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阳光职场行为规范》《禁止私下协定制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夏晓婕表示,其只知晓小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年框供应商承接不需要比稿,由非年框供应商单独承接需要比稿,但互怡公司没有规定年框供应商与非年框供应商合作需要走哪些流程。互怡公司处有年框供应商与非年框供应商共同承接项目的先例,但互怡公司从未告知过夏晓婕年框供应商和非年框供应商合作需要向采购部门报备。互怡公司表示,是否要引入非年框供应商,不是由夏晓婕所在团队决定,而是要报给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决定,夏晓婕只有推荐权,没有决定权。王某1以为夏晓婕已经跟采购部门沟通过,因管理失职,互怡公司对王某1也进行了处分。
诉讼中,夏晓婕另向本院提交:
1.2018年2月12日名称为“有颜有料有想法”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11:10有人发布“@所有人1:公司会于2月14号发布春季调薪结果,2月12号下午开始Jerry会和你们做微信的简单调薪沟通。2:调薪生效时间会从4月1号开始生效。3:公司基于今年的整体绩效表现,4月和5月份工资发放会分别增发2次的涨薪差额作为激励。(就是会分2个月多发2次涨薪那部分的钱)”。夏晓婕表示该微信群系项目策划组的微信工作群,发布人系部门主管叶某某,证明2018年4月、5月除了涨薪至28,480元外,每个月还会多发3,280元涨薪差额。
2.2018年3月7日、3月20日名称为“DP品牌组”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夏晓婕在工作群中向团队推荐“5.17”吃货节项目及其他项目的非年框供应商,并在工作群中说明了老板好运公司是前同事的工作室,不存在有意隐瞒包庇。夏晓婕表示其已退出该群,无法演示原始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系其同事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3.2018年3月23日采购部工作人员王某2发送给市场部工作人员梅某某并抄送王某1、夏晓婕的电子邮件,主题为:“答复:大众点评愚人节social传播项目合作”,主要内容为:“如下是思传和Wemedia的报价,区别是微博是否含微任务发布,价格差不多,你们看需要跟哪家合作。思传:合作含税价格98,000元,包含原创视频制作+微信头条发布+微博含微任务发布+B站发布+头条号发布,提前一周预定Wemedia:头条图文原创报价:6万原创短视频报价:9.5万(含今日头条、B站等平台免费同步,如内容不是特别硬可免费同步微博,微博不走微任务)……”夏晓婕表示,之前同事梅某某负责大众点评的愚人节活动,要找微信公众号的网红合作,该网红非年框供应商,按要求要进行比稿,但因该活动必须在4月1日发布,时间紧迫,故采购人员王某2帮梅某某找了两家年框供应商来走账。证明互怡公司处有年框供应商和非年框供应商共同承接项目的先例。
互怡公司对上述证据1,表示打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叶某某的确是夏晓婕在广告部时的主管,但已离职,无法核实是否发过这个通知,即使发过,也不代表互怡公司的态度,所有薪酬方面的通知应以薪酬部门发布在公司门户网站上的通知为准;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表示系私人微信,非互怡公司指定使用的通讯软件大象软件,且是否引入非年框供应商不由夏晓婕所在团队决定;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该邮件恰恰系年框供应商与非年框供应商竞价比稿的邮件,而非合作的邮件,走的采购部流程。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采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因互怡公司确认其处员工叶某某曾担任过夏晓婕所在广告部门领导,且夏晓婕2018年4月工资发放情况与该通知内容一致,在互怡公司未能核实叶某某是否发布过该通知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因无原件,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因邮件内容无法证明年框供应商为非年框供应商走账,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事实,夏晓婕在负责“5.17”吃货节项目筹备中,明确知晓使用非年框供应商需要进行比稿,仍然向其上级领导王某1建议并要求年框供应商与非年框供应商合作承接该项目并为非年框供应商提供走账,且其自认未向采购部门报备,该行为使互怡公司无法知晓实际供应商,失去对非年框供应商的审核,违反了《阳光职场行为规范》中关于严重不诚信及私下协定条款的规定。夏晓婕虽主张其行为得到王某1同意且年框供应商开始亦同意该合作方案,但不能改变其不诚信行为的性质,不能免除其违规操作行为的责任。互怡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夏晓婕要求互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2018年2月12日广告部门主管叶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通知,互怡公司将在2018年4月、5月工资中分别增发两次涨薪差额,但从通知内容可见,该涨薪差额并非工资,而是基于互怡公司整体绩效表现给予的激励。因夏晓婕在承办“5.17”吃货节活动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互怡公司不再发放夏晓婕2018年5月涨薪的差额,并无不当。经核算,互怡公司已按28,480元为标准并按在岗时间折算足额支付了夏晓婕2018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17,335.63元。但因互怡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的该期间工资差额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本院根据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予以判处。
如前所述,双方劳动合同系因夏晓婕严重违纪解除,根据《阳光职场行为规范》规定,夏晓婕不享有年终奖发放资格,故夏晓婕要求互怡公司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互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夏晓婕2018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差额994元;
二、驳回夏晓婕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