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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林章、夏益民等与泰兴市中纺助剂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林章,男,195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夏益民,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海市。
  原告夏益红,女,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时光,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国,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泰兴市中纺助剂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负责人钱俊。
  委托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林章、夏益民、夏益红与被告杨新国、被告泰兴市中纺助剂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夏林章、夏益民、夏益红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兴市中纺助剂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林章、夏益民、夏益红撤回对被告泰兴市中纺助剂厂的起诉。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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