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社旗县饶良镇***。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夏某与其母亲刘某某(已起诉)从南阳市唐河县大河屯镇**庄村小仝庄的仝某某(已判决)处,以12.6万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的柬埔寨籍**妇女为妻,该妇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男孩,目前仍在夏某家中生活。
被不起诉人夏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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