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告人夏某甲与其父亲夏立省打仗时,被害人夏某乙曾参与拉仗,为此夏某甲对夏某乙一直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杀死夏某乙。2020年3月3日18时许,夏某甲怀揣菜刀在其家门口谩骂夏某乙,并在夏某乙家门口用菜刀将夏某乙头部、右胳膊等处砍伤,夏某乙逃脱后,夏某甲追到夏某乙母亲刘法苓家意欲再砍夏某乙,被及时出警的民警抓获。2020年10月12日,经法医鉴定夏某乙之头皮及右前臂多处皮肤裂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持菜刀连续击砍被害人夏某乙头、面等部位,意图杀害被害人夏某乙,因被害人反抗、逃跑而未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1年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