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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周某某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小区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1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组。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周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荣真网吧,盗得被害人胡某某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38元。

2.201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在合肥市经开区树呆熊网吧,盗得被害人朱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赔偿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夏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528元,周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15514****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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