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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蒋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某某,女,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1940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黄某某,女,199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黄吟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夏某某诉称,被继承人黄海平于2015年11月11日去世,被告蒋某某系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与前妻张颖于2015年11月6日离婚。被告黄某某系被继承人独生女。被继承人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原告提出,被继承人生前曾于2013年7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2,500元,后被继承人按月支付原告利息2015年9月,后因被继承人去世而无法继续还付本息。另外,被继承人生前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一周后归还,但被继承人之后一直未予归还。原告提出,被继承人现已去世,两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遗留的相应遗产,理应归还别继承人生前所借债务,故诉请要求两被告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蒋某某、黄吟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蒋某某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二村XXX号XXX室,被告黄某某户籍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同时,本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对两被告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执1597号一案中的执行款进行保全,故考虑到案件审理与后续执行的便利,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林乔宇

书记员:丁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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