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某,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某,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黄某某,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某某、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19,66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夏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弄XXX号226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19,667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夏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弄XXX号226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文杰
书记员:石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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