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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谢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芬,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褚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4月9日,原告夏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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