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钟某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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