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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钟某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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