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华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家住本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持伪造的(2015)兰国信公内字第10308号《公证书》,将李明耀名下位于本区四十里铺镇清福家园1区2号楼3单元502室过户于本人名下后出售,用于归还李明耀向其的逾期借款。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辩称该公证文书系李明耀本人交于其使用,但并不知晓该文书及其上印章系何人制作,而李明耀已于2018年9月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法核实夏某某的辩解是否属实,故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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