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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22时57分,夏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6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十里岗北收费站入口附近时,执勤交通警察袁某某、阎某某路检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立即对夏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部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2020年10月10日,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0]毒鉴字第7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夏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12mg/100ml,夏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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