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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40分,夏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自赵庙胡集村行驶至京珠线0892km+000m处时,被太和县公安交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在案发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范某甲、范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查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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