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7时1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驾驶皖******银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界首市*****庄到界首市**区,行驶至界首市***路****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查,该车核载人数7人,实际载乘14人,超过核载人数100%,车上除驾驶员外,其余13人均为界首市一小在校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1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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